违规钓鱼不慎跌入窨井,摔伤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 2024-12-20 09:52 来源: 河北法治网

□ 孙春梅 曹雅倩

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窨井盖,看起来虽不起眼,但却关乎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如果行人不慎踩入未严格封闭的窨井口导致受伤,侵权责任应如何厘定呢?近期,易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由窨井盖引发的纠纷。

某日,刘某与三两好友相约到河边钓鱼,但在从护坡走向河水附近时不慎掉入一口窨井内,身体疼痛不能动弹,之后在好友的帮助下被抬出窨井,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肋骨骨折。出院后,刘某将涉案窨井的管理人某公司诉至法院。刘某认为,案涉窨井由某公司进行养护,该公司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导致自己掉入窨井、身体受到损伤,该公司应对其因身体遭受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辩称,水利局已设立了警告标示牌——“行洪河道禁止游泳、嬉水、钓鱼等一切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的80%。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息诉服判。

析 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行走中,因井盖封闭不严跌入窨井中受伤,该类侵权为特殊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涉窨井位于行洪河道,由某公司进行养护、管理,该公司系管理人。其未能及时发现涉案窨井存在安全隐患,对封闭不严的井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存在管理维护不到位的过错,应对刘某受伤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虽辩称水利局已设立了警告标示牌——“行洪河道禁止游泳、嬉水、钓鱼等一切行为”,但不足以证明其自身已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

另外,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未对周围环境加以注意,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可以适当减轻被告某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的80%。

法官提醒,公共安全需要管理者的尽责与公众的自律共同构筑。公共设施的管理者要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修复问题设施,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与此同时,个人在日常活动中也需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在陌生或存在潜在危险的环境中,务必提高警惕,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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