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灌装液化石油气对外销售,当心触犯刑法

发布时间 2024-10-25 10:22 来源: 河北法治网

□ 赵婷婷

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韩某某为了牟利,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在沧县某气站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然后用电动三轮车运输、销售给周边居民及小饭店。自2023年10月份开始,因部分气罐需要更换,为了降低成本,韩某某决定自行灌装液化石油气对外销售,于是其在沧州市某村租赁了一处闲置的平房,购买了灌装用的气泵,将在气站购买的液化气分别灌装到小气罐中对外销售。案发后,办案人员现场扣押气罐共计117个,被查扣的液化石油气共计1231.9吨。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韩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表示通过此案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并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接受法律的处罚。2024年10月10日,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以韩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2021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确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构成危险作业罪。韩某某未经专业培训,储存、经营危险品液化石油气的行为事实清楚,认定构成危险作业罪,关键在于对行为“现实危险性”的认定。

首先,韩某某经营的液化石油气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虽然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无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其经营活动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等正常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所需资质,同时出于对液化石油气的储运安全考虑,相关从业人员应进行安全培训,掌握设备检查要领,避免发生泄漏等危险,但由于韩某某未经过专业的培训,其存储液化石油气的地点、分装的工具、分装的方法均不符合规范要求,非常容易造成泄漏、火灾、爆炸等危险。

其次,韩某某存储液化石油气的地点为一处闲置平房,周围均为民房或者仓库,该平房200米范围内还有一处居民区,属于人员较为密集的区域,一旦发生爆炸或者火灾极易造成人员、财产的损失。

最后,液化石油气根据日常朴素的一般群众的认识,也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因其特殊的形态造成其不稳定性,一旦发生泄漏引起后续爆炸或者火灾就是一瞬间的事情,根据鉴定报告,韩某某存储液化石油气的储点存在泄漏、中毒窒息、火灾、冻伤和容器爆炸等危险有害因素,具有发生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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