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债务是否 需要夫妻共担

发布时间 2024-04-19 16:32 来源: 河北法制网

丈夫借钱跑运输,并替朋友担保向同一债主借款,后朋友去世,债主直接将这对夫妻诉上法庭,要求偿还此前所有借款——

这些债务是否 需要夫妻共担

□ 通讯员 吴铮

河北法治报记者 张世杰

朱某是一名大货车司机,向靳某借款进行资金周转,又帮朋友担保向靳某借款。后朋友去世,朱某写下借条背下其朋友欠款,承诺分期偿还。靳某因需用钱,多次向朱某催要欠款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朱先生及其妻子苏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欠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某与苏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朱某向原告靳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明确载明此借款用于被告朱某车上配货周转用。后被告朱某向原告靳某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被告朱某的朋友向原告靳某借款9万元,被告朱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朱某的朋友去世,朱某认可借款9万元的事实,并写有借条载明分月偿还。三笔借款原告、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以及还款期限。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朱某夫妻共同支付原告靳某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朱某向靳某支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利息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朱某在三笔借款借条中均是以个人名义签字,并且借款金额均明显超过家庭日常开支所需,但是几笔大额借款用途却截然不同。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运营车辆经营花费的部分,该笔借款系用在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中,并且二被告均明知,故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其次,被告朱某以个人名义为案外人所借款项提供担保,后案外人去世,被告朱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主动承担还款义务。该笔借款系被告朱某个人行为,并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也未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故该笔借款应由被告朱某个人承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此,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审查借款债务形成的具体经过、资金流向、借款用途等因素尤其重要。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中是一项疑难问题,也是家事法律实务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在大部分人的朴素认知中,认为夫妻债务的认定并无重要作用,人们的朴素心理认为:“都是他们一家人欠的钱,他们一家人都需要偿还。”从法律规范来看,这种看法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这是对于债权债务人没有明确的定位,同时也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在民法典中,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突出在“共同”上,即共同签名、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在具体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如夫妻对某项债务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对债务事后追认,即俗称的“共债共签”“共签共债”;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此债务一般以为家庭生活支出为特点,如子女抚养、赡养老人、家庭成员的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三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等情形”,从而确定此债务具有夫妻共同债务性质。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每个自然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债务的承担需要主体明确,定位准确,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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